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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的来函,来函简要说明建设工程规模、投资估算以及建设的依据。 2、 管委会对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意见和投资限额,包括会议纪要或者管委会主要领导的签批文件; 3、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复文件; 4、初步设计文件和电子文档(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5、工程量计算书及依据和电子文档; 6、评审过程中需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经评审的前期工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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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的来函,来函简要说明建设工程规模、投资估算以及建设的依据。 2、 管委会对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意见和投资限额,包括会议纪要或者管委会主要领导的签批文件; 3、概算批复文件或项目支出预算批复文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电子文档(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和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5、工程预算书(需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及其电子文档 6、工程量计算书及依据和电子文档 7、主要材料、设备标准、价格采用依据。 |
1、建设单位要求审核的来函; 2、 管委会对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意见和投资限额,包括会议纪要或者管委会主要领导的签批文件; 3、概算批复文件或项目支出预算批复文件(相关资金安排批复文件) 4、工程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5、合同文件; 6、工程施工图纸(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和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7、工程设计变更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8、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 9、投标文件; 10、中标通知书; 11、工程开工报告; 12、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 13、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 14、竣工图纸; 15、图纸会审记录; 16、工程洽商记录; 17、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18、会议纪要; 29、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20、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及电子版; 21、甲供材料证明; 22、施工组织设计; 2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 24、城建档案; 25、工期逾期情况说明; 26、合同条款修改说明; 2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8、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银行汇款凭证; 29、其它结算资料; 30、对于小型、抢险救灾、且经批准无需进行预算审核的工程必需提供施工前和施工后的录相和相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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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送审单位负责。 (二)送审单位应对报送资料中的所有复印件盖章确认;装订成册的,可盖封面和骑缝章;未装订的,每页盖章;超过20页的资料需编制目录和页码。 (三)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应保证其合规性(签字、盖章手续齐备); (四)送审图纸、送审结算书(概算书、预算书、补偿预案等)要求送审单位盖章;送审金额应是项目各方(发包方、管理单位、监理、承包方)共同认可的;相关造价成果文件需造价从业人员按规定签字盖章。 (五)送审单位应列好交接资料清单(一式两份),注明资料名称、份数、页数,注明送审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提供清单的电子版。 (六)电子文档:送审的概、预、结算电子文档必须是相对应计价软件版(注明对应的计价软件及版本)文档及导出的excel版;送审的图纸电子文档必须是对应的CAD版(注明版本)。不接受盗版计价软件编制的电子文档。 (七)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应有详细计算过程和依据,分专业、楼层、部位、回路,用excel格式编制,可修改并能自动合并、汇总。分项工程计算式与概算、预算、结算书分项工程顺序要一一对应。
三、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财政资金安全,对以下情况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未经管委会批准的项目。 (二)送审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超出管委会批准金额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工程送审结算价超过概算价(工程费用),须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在调整概算批复前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四)未完成原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且未经管委会批准可以进行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未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顺序(分部分项目工程)编制结算书的项目。 (六)勘察过程中必须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派现场管理人员跟踪,对勘察的工程量予以签字盖章确认。勘察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导致实际合同价超过原合同价的,需向管委会申请批准。 |